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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鲁价费发〔2013〕69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该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卫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卫生厅
2013年7月5日
(2013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