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鲁价费发〔2013〕69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该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卫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卫生厅
2013年7月5日
(2013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