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旧病复发)住院联网结算流程
一、就医备案及住院管理
1、医生接诊工伤职工患者时,确认患者已通过工伤鉴定并本次为旧病复发再次治疗时,需为患者填写《淄博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附件),接诊医生签名,医务科盖章。
2、患者持盖章后的《淄博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到患者所在单位盖章。(注:1-4 级工伤职工及退休工伤人员无需用人单位盖章,直接交至医保科。)
3、医保科核对信息无误后,将备案表经“工务医疗机构服务平台”上传至工伤人员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下面简称经办机构)。
4、符合门诊治疗条件的,经办机构线上审批通过后,医保科打印《工伤联网就医备案登记表》,将申请表及备案登记表交工伤人员。
5、符合住院治疗条件的,经办机构经服务平台审批通过后,医保科打印《工伤联网就医备案登记表》,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注:联网住院手续需在审批后5天内办理,审批前已住院人员无法进行联网结算)。
二、住院费用录入及结算
1、医保科通过服务平台录入已发生的医疗项目、金额、数量等费用数据信息。出院前所有信息须上传至经办机构。
注意事项:
①工伤职工使用药品时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患者个人要求使用超出三目录范围的项目并自愿承担费用的,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②治疗工伤同时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的,伤、非伤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及其他支付渠道分别支付。(工伤职工旧病复发联网报销的目前只结算工伤有关的费用)
③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7天药量,职业病不超过15天药量。
2、病人出院时,科室下出院通知,医保科按要求上传工伤人员发生的所有费用数据信息,上传完毕后,及时通知工伤人员所属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3、经办机构审核医院上传的费用数据信息,符合工伤保险“三目录”及相关规定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保科
2023.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