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诊断标准》《关于进一步强化医防协同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
(一)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门/急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甲乙丙三类42种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及病原携带者或其他类传染病,按要求及时通过传染病前置软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提交。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传染病时,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电话报告公共卫生科,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须在2小时内报告。
(二)公共卫生科疫情管理专职人员审核病例无误后,通过传染病前置软件进行网络直报。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时间到报告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网络直报同时报县疾控中心。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小时内进行报告。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报告。
(三)门/急诊(包括肠道门诊、发热门诊、结核病门诊)接诊医师为患者完善门诊电子病历,门诊日志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病名(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初/复诊等基本项目。
(四)检验、影像科室对所有检验病人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与传染病诊断有关的异常结果反馈机制(电话、钉钉群等)。检验科发现传染病要进行登记并反馈开单医生;影像科发现肺结核等传染病病人进行登记并及时反馈开单医师。
(五)公共卫生科负责全院传染病的审核、上报、订正和查重工作。疫情管理人员对收到的报告信息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如发现上述问题,将病例驳回至开单科室,通知报告人进行核实、补充或订正,将审核无误后的传染病报告卡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网络直报系统。
(六)加强传染病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公共卫生科传染病报告为专用电脑,安装杀毒软件,做好日常维护,网络直播必须由本人证书及手机验证登录,确保正常使用和网络安全。
(七)责任报告人和疫情管理人员严格保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发布传染病任何信息。
三、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制度
(一)为保证传染病诊断监测报告质量,医院对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报告知识定期培训。入院的医务人员、进修生和实习生上岗前必须进行传染病培训,由公共卫生科负责全院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临床科室内部进行二次培训并按照培训规范开展工作。
(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新发传染病预防和治疗等内容。
(三)疫情管理人员和网络直报人员必须接受上级疾控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全院培训资料集中存档,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资料由公共卫生科存档,科室培训资料由各科室存档。存档资料包括:通知、签到、讲稿、培训记录、总结、照片等。
四、传染病人(疑似病人)诊疗管理
(一)严格落实预检分诊,传染性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到相应科室就诊,肠道(腹泻病)门诊5-10月开诊,发热门诊24小时接诊,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技术规范和消毒隔离制度,门/急诊及病区诊疗的部分传染病按照公共卫生科要求进行流调、采样并规范送检。
(二)门/急诊接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对于部分不能明确为传染病的病例须请专业科室进行会诊。
1.“丙肝”等肝炎实验室检验阳性,会诊科室为感染性疾病科,首诊医师按照会诊意见进一步处置。
2.“梅毒”(隐性梅毒、胎传梅毒)等性病诊断标准不明确,会诊科室为皮肤性病科,首诊医师根据会诊意见处置,如需治疗则转诊至皮肤性病科。
3.门/急诊医师在接诊过程中,根据临床及影像学诊断疑似“肺结核”病例,须由结核病门诊医师会诊并将病人转至结核病门诊规范处置。
五、传染病疫情监测评价考核
(一)为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对院内各科室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内容。
(二)临床科室每日浏览本科室病例信息,按照规范进行病例报告,对驳回病例及时修改,及时处置公共卫生管理系统提醒的信息,公共卫生科每日监测各科传染病病例报告情况,每月进行全院情况汇总分析反馈,反馈的问题在此月进行整改追踪通报,并将评价结果提交绩效办纳入临床科室二次绩效核算。
三、附则
(一)本制度由公共卫生科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试行期三个月,试行期后若无异议,则进入正式执行期。
(三)本制度如与《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有关传染病管理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诊断标准》《关于进一步强化医防协同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