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伤人员就医须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救治,工伤人员及接诊医师应认真阅读并遵守如下事项: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严格执行省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简称三目录),以及本市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病房床位、服务(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临床诊疗类)等规定及价格标准。住院病房床位费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支付范围的标准支付(入住保健、高干病房超标的费用及陪人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因伤情符合入住监护病房、层流洁净病房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床位费标准支付,病情及生命体征平稳后,应及时调整到普通病房;
3、经批准异地转诊、就医的,按本市三级医院标准支付;
4、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7天药量,职业病不超过15天药量。
二、定点医疗管理
1、首次就医
职工在市内发生工伤事故的,应优先选择就近的工伤定点医院救治;市外发生的,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确因情况紧急,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用人单位要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报告事故原因、初步诊断、救治医疗机构、参保等情况。
工伤人员伤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康复确认。
2、旧伤复发
事前办理《淄博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用人单位签章),工伤定点医院填写接诊病情,依据伤情按照从门诊到等级较高医疗机构的顺序确定治疗的工伤定点医院,定点医院通过院端工伤经办系统上传《申请表》,为职工办理旧伤复发备案手续;符合住院条件的,经办机构核准实行联网结算。
3、市外转诊
工伤职工在本市定点医院经逐级转诊直至最高等级医院治疗后,需转诊到本市以外较高级别医院的,《淄博市工伤职工市外转诊登记表》(用人单位签章),经具备转诊资格的工伤定点医院出具转诊意见后,定点医院通过院端工伤经办系统上传《登记表》,为职工办理市外转诊备案手续。
4、异地定居
办理《淄博市工伤人员异地定居就医申请表》,选择1-2家居住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报经办机构备案。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注意事项
1、工伤人员就诊要如实向经治医生详细阐述受伤时间、经过、现伤情、既往受伤史及治疗等情况。
2、个人要求使用超出三目录范围的项目并自愿承担费用的,应配合医生签署知情同意书。
3、治疗工伤同时治疗非工伤引起疾病的,伤、非伤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及其他支付渠道分别支付。
4、工伤人员应完整保留发票、门诊病历、处方等资料,出院时要求定点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病历、提供住院费明细清单等材料。
5、经办机构对医疗过程实施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对不服从管理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6、由定点医院通过院端系统上传并办理工伤职工的住院、门诊、转诊备案手续,如拒绝为工伤职工办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淄博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名单
1、市属:* K淄博市第一医院、*淄博市中心医院(含北院区)、淄博市妇幼保健院、*K 淄博市中医医院、*K 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淄博市第六人民医院)、K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K 淄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60医院(淄博院区)、*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淄博医院(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淄博世博高新医院、*北大医疗鲁中医院、K北大医疗淄博医院、淄博化建医院、山东国欣颐养集团双山医院(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山医院)、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
2、张店:淄博市张店区人民医院、淄博市张店区中医院、淄博昌国医院、淄博大众医院、淄博张店潍淄医院
3、淄川:淄博市淄川区医院、K淄川区中医院、淄博延强医院
4、博山:淄博市博山区医院、博山区中医院、淄博凯达医院
5、临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医院、 K临淄区妇幼保健院
6、周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医院、山东东泰矿业公司医院
7、桓台:*桓台县人民医院、桓台县中医院、桓台县骨伤医院、淄博圣洁医院、桓台县起凤整骨医院
8、沂源:*沂源县人民医院、沂源县中医医院
9、高青:*高青县人民医院、高青县中医医院
10、高新区:淄博高新(田氏)骨伤医院
备注
1、标注“*”号的医院(13家):系为工伤职工因伤转本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出具转诊意见的指定医院;
2、标注“K”号的医院(8家):同时为本市工伤康复协议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