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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一)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病历工本费。 
2.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 
1) 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 
2) 口吃,打鼾; 
3) 兔唇,鞍鼻; 
4) 对眼,斜视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 
5) 脱痣,穿耳,平疣,腋臭; 
6) 护肤,面膜,倒膜; 
7) 冷烫睫毛,纹眉,纹眼线,洗眉,修眉,祛黑头,脱毛,植发,染发; 
8) 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 
9) 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 
10) 助行器,各种治疗鞋; 
11) 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 预防、保健项目 
1) 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 
2) 各类预防的费用。包括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 
4.各种非治疗性咨询、鉴定费用 
1) 心理咨询(精神病医疗咨询除外)费、营养咨询费、婚育咨询费、性咨询费、健康咨询费; 
2) 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各种保健按摩费; 
3) 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 
4) 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药浴费; 
5) 司法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劳动医疗鉴定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立体定向放射装置(x一刀,γ一刀)(治疗中枢神经系统以外疾病)。 
2.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 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等; 
2) 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 
3) 各种牵引带、拐杖等; 
4) 皮钢背心、腰围、钢头颈等; 
5) 胃托、护膝带、提睾带等; 
6) 肾托、子宫托、阴囊托、人工肛袋。 
3. 本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值。 
3. 近视眼矫形术。 
4. 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 
5. 戒烟、戒毒治疗,各种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五)其他 
1.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用,避孕药器及用具费用。 
2. 为各类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 
3. 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用。 
4. 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一刀)(限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治疗)、心脏及血管造曩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 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 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安装以上进口人工器官按国产相似类型人工器官的最高价结算)。 
4. 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超过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 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微波刀治疗、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在符合转诊条件下,采用网络远程会诊费用。 
(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一定价格以上的其他使用特殊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检验、治疗项目,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